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其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或以下的刑期,则可在看守所内实施相应的刑罚。
然而,除了上述情况外,以下几种情形也有可能由看守所负责执行刑罚:
首先,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法律强制手段的情况;
其次,如果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且不便于将其送往劳动改造场所进行执行的情况。关于在看守所内的羁押时间如何折抵刑期,具体规定如下:
第
一,对于管制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时间,每一天都可以折抵为刑期的两天;
第
二,对于拘役的刑期,同样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时间,每一天都可以折抵为刑期的一天;
最后,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同样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时间,每一天都可以折抵为刑期的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