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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刑期在几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

剩余刑期在几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8-03 12:52:06 已帮助29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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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刑期在几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其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或以下的刑期,则可在看守所内实施相应的刑罚。
然而,除了上述情况外,以下几种情形也有可能由看守所负责执行刑罚:
首先,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法律强制手段的情况;
其次,如果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且不便于将其送往劳动改造场所进行执行的情况。关于在看守所内的羁押时间如何折抵刑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于管制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时间,每一天都可以折抵为刑期的两天;

二,对于拘役的刑期,同样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时间,每一天都可以折抵为刑期的一天;
最后,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同样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时间,每一天都可以折抵为刑期的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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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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