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即为终结处理文件。当收到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之时,这就意味着该机构在全面深入地审查案件之后,依法做出了不起诉的裁决结论,也标志着该案件已经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达到了最终的处理结果。若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并将其关押于看守所内,那么此时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同时,公安机关还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撤销案件或者将案件移交至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后续的行政处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