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妇女卖淫罪的确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对女性施加精神压力,意图强迫她们从事色情行业,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在最后阶段未能成功实现强迫该名女性卖淫的既定目标,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本罪的犯罪未遂形态。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