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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不可以再和其他人合伙一个相同

合伙人可不可以再和其他人合伙一个相同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8-03 13:54:10 已帮助8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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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不可以再和其他人合伙一个相同
您所提到的这一问题属于“同业竞争问题”范畴,通常情况下,在筹划设立合资或者合伙企业时,各方签署的协议中应当包含“禁止同业竞争”的相关条款,即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在该企业之外开设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公司。若已存在此类约定,那么自然无法再与他人共同创办类似性质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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