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冻结的有效期通常为六个月;对于动产的查封和扣押,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而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和冻结,其有效期则不得超过两年。当然,如果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另有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这些规定将优先适用。
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的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然而,续行期限仍然不能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