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丧葬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金额为计算单位。
2、针对已故者的
死亡赔偿金问题,鉴于死者年龄达到75岁且已步入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阶段,应遵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五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3、而涉及到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方面,则须根据
抚养人是否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来进行计算。如果被抚养人为
未成年人,那么计算年限应当截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若被抚养人已经
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计算年限将长达二十年之久。
然而,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每年的计算年限将会相应地减少;
至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其计算年限仅为五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