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因工伤导致九级伤残的赔偿问题:
首先是医疗费用部分,这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予以确定。
其次,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原本的工资福利水平进行支付,而所谓“原工资”实际上是指该员工在受伤前的12个月里的平均收入。
然后我们再来看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伙食补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只有在住院期间才能享受到这些福利,其具体数额会根据当地的相关标准来确定。接下来是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以根据鉴定发票上的金额来计算。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这部分款项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还将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具体的发放标准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来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然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都将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