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且不满十四周岁的个体,若其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中导致他人死亡或采用极端残忍手段使他人遭受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情节极度恶劣,且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核准进行追诉的,该个体应被认定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对涉及上述情况且不足十八岁的青少年追究刑事责任时,我们应该给予适当的从宽或减轻处罚处理。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