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明确规定,对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若未落实拆迁补偿工作,则严格禁止强制拆迁行为;
然而,若己经支付相应补偿金,仍拒绝配合搬迁工作的情况例外。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过程中,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合理补偿之后,后者应于双方商定的补偿协议所载明的期限之内或者由补偿决定所明确的搬迁期限内予以顺利搬迁。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可采用暴力手段、恐吓或者违反相关法规要求的方式,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同时,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参与搬迁行动。若被征收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未予搬迁,那么,该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随附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详细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