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那些并不满足于适用简易程序、但实情清楚明确、违法嫌疑人积极承认错误并且愿意接受罚款惩罚,同时对于违法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没有任何疑虑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运用简化证据采集过程与核准审批手续等手段来加速处理。具体来说,这些案件必须是以下情况之一:
首先,案件本身不符合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标准;
其次,案件的实情必须清晰明了;
第三,违法嫌疑人必须表现出诚恳的认错态度并自愿承担罚款惩罚;
最后,违法嫌疑人对于自身所涉及的违法事实以及法律的适用没有任何疑虑或争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