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述,城市街道办事处并非征用和拆迁行动的法定责任主体。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征用和拆迁的实际执行者将有权利委派或授权给当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各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城市街道办事处确实接受了委托,那么他们所签署的相关协议便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被赋予了对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面责任。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则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