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身患精神疾病,在经过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胜任原先的岗位职责,同时亦不能接受企业另作调配的工作任务,则企业有权决定与之终止雇佣关系。
然而,若是企业仅以该原因即刻解聘员工,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替代,并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