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则可判断为行为人实施的殴打他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范畴:
1. 起因为当事人间的纠纷,且双方均存在过错;
2. 发生在学校环境中的学生间互殴事件,且造成的伤害程度相对较轻;
3. 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是由于被侵害者事先的不当行为所引发;
4. 造成的伤害后果较为轻微;
5. 其他符合情节较轻特征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