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所房屋乃婚后由双方共襄盛举、携手购置,共同偿付按揭还款义务,那么该处房地产无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资产,理应平等分割。再者,如有夫妻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同时在银行申请贷款,婚后则依赖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剩余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在离婚之际,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问题,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然而,依照上述条款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裁决,将该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至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之时,应当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