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运营”的合法性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使用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被擅自改装、拼装、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来进行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应被确认为超越了合法运营的界限,也可以称之为非法运营;
其次,在没有特殊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挂靠其他公司或组织来进行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同样应该被视为非法运营;
最后,如果是通过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来进行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运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