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既然已经构成既遂,即便诈骗者退还部分非法所得的财产也依然无法改变其犯罪的事实性质,仍然会受到相应的刑事法律追责。
然而,受害人的退赃行为确实有可能成为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尽管诈骗犯已将非法获取的五千元归还给受害人,但是在审判审理阶段,法官仍然会依据各种与该案件有关的具体情节以及其他综合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定,而并非仅凭返还涉案财物这一单一因素就轻易作出无罪判决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