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兔被列入了我国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对人类有益且具有重大经济和科研价值的物种),
因此,对于此类动物的捕捉行为是严格禁止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或采用禁用的工具与方法进行狩猎活动,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视为非法狩猎行为中的“情节严重”:
首先,非法捕捉野生动物数量达到二十只及以上者;
其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禁猎期内使用特定工具或方法进行狩猎活动者;
最后,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对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或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活动,从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