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诉讼中的举证时效应当维持在至少十五个自然日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司法机关在开展正式审理之前,需先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依法确立各诉讼参与方的举证时限。关于举证时间限制的具体内容,各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予以确定,并且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与许可方可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初次提交诉讼请求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而言,当事人所享有的举证期限不得低于十五个自然日;而在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则不得低于十个自然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