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赠送的财务礼物,若在恋情告终之后,是否有必要进行返还,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今,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逐渐陷入普通的话题范围,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这些财物是否被视为彩礼。如果它们确实是彩礼,那么就应该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部分的相关法律解释来进行处理。如果这些财物符合返还的条件,那么就必须予以返还。
其次,我们还可以考虑通过主张撤销赠与、以借贷或不当得利为理由来要求对方返还这些财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