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该企业服务年限尚未达到十年之久,那么企业的此种做法应属正当范畴;但若服务年限已超出十年并且其间并无任何年假得以休息,那么这种情况便显得不尽合理了。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达一年而不足十年者,其每年可享受五天的年休假期;对于累计工作时间已达十年而不足二十年者,其每年可享受十天的年休假期;而对于累计工作时间已达二十年以上者,其每年可享受十五天的年休假期。因此,只要累计工作时间达到十年,法定年休假期便会大于或等于十天,仅将带薪休假计算为七天显然是不太合理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只要累计工龄满10年,法定年休假即大于或等于10天,带薪休假只算7天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