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记载事项乃是指作为具有特定格式规范的有价证券而言,票据务必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制度予以制作确立。票据之上所列示之各项内容皆为法律明确规定必需具备之项目。
如若其中某项法定事项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除非依照法律另行赋予的特殊规定,否则该票据将被视为无效。
依据其记载情况产生的效力,我们可以将这些事项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首先是应予记载的事项,这部分事项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被视为绝对须要记载的内容,例如揭示票据种类的表述字句、确定的支付金额以及无条件支付指令等等内容。
《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