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所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将实行每月一次的全面更新。所谓个人信用征信,乃是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与处理机构,通过采集并加工各类个人信用信息,秉持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为用户提供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及评估服务。而个人信用报告,正是由这些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征信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精炼整理,然后依法且按规定程序地向具备资格的信息查询人员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汇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