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承担方面,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或肇事者给予垫付。
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机动车若产生了交通事故且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只要是该机动车辆一方应负主要责任的,首先应该由投保于机动车强制险中的保险人按照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外进行全面赔偿,在此基础上,如有不足之处,则由侵权行为人负责补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