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限责任制公司而言,其投资者可选择与其同属一家公司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亦或是将手中持有的股份转售给无公司所有权之第三方人士,然而无论哪种情形,均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明确批准方可生效;
至于股份有限制公司方面,该等公司的股东更具有便利性,允许他们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法律许可的渠道,实现股权的自由转让,同时并不意味着必须获得所有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股权交易完成之后,相关款项即可依约支付至股东指定账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