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分支机构的程序及客观条件详细内容如下所述:新设分支机构需向其所在城市或县级的工商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正式登记申请。
1、申请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地、负责人名单以及运营业务范围等方面。
同时,分支机构的命名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其经营领域不能超越总公司的现有经营范围;
2、在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后的三十天内,应当向公司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登记申请,若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经过特定部门审批的,则应在获得审批许可后的三十天内向公司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3、在提交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首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需要提供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注册管理机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