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判定基准,其核心要素在于行为者借由自身职位所带来的职权优势,不当支配相关机构的资金规模大于人民币一万元。若该笔资金被长期占用,无法返还给原始所有者,或被用于不合法的盈利活动,或者行为者擅自将所挪用的资金投入到违法犯罪领域,那么只要这种行为展现出了行为者蓄意侵犯资金使用权的意图,便可以对其实施的行为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