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流失无力偿还所负债务时,该公司需自行承担因其全部资产所能承受的债务负担。如担任监事职务之人并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或伤害,通常情况下无需对此负有法律责任。
然而,鉴于监事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特殊身份,若在其职责范围内滥用权力,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亦将面临由此产生的潜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