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设赌场活动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其中一种犯罪类型。具体而言,开设赌场罪是指实际存在的以聚集人群进行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作为职业的行为。这其中,开设赌场的主要形式是为了获得利润,并以行为人为核心,通过行为人的控制设立、承包或租赁出专供赌博使用的场所。
此外,即使提供赌博工具给他人进行赌博,其场所是否公开也不会对犯罪构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关于开设赌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以谋取盈利为目的;
再次,该犯罪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角度看,它表现为聚集人群进行赌博、将赌博当做职业以及开设和经营赌场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