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定为盗窃类别的罪犯而言,他们确实具备获得减刑的机会,但是需要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在服刑过程中,必须积极且始终如一地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并完成相应的教育和改造任务;
其次,必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深刻的认识,并且要真正展现出自我纠正的决心和行动;
最后,如果能够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色,甚至有立功的行为,那么也将有助于他们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无论行为人所被判处的是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在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