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所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涉及盗窃罪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时,原判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加重其刑罚。这一原则被视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保证了被告人在行使上诉权时无需担心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从而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和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