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转移至子女之名下乃合法可行之事,唯需夫妻双方共同达成共识;若不幸走至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名下所拥有的财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而非监护人所能随意支配或处分。因此,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谁获批准成为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并不代表子女名下的财产即归属本人所有,此部分财产依然应当被认定为子女独立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