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故意伤害罪中轻微情节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属于未成年人;
其次,被害方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
再次,被告方必须全额或大部分偿还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四,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
第五,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立功表现;
第六,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参与对受害者的救治工作;
第七,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自己的错误,同时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源于家庭内部纠纷;
第八,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受害者的谅解;
最后,犯罪嫌疑人具备两个及以上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虽然仅有两个情节,但其中至少有一个应当减轻情节,并且无其他阻碍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此时可考虑跨越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此类情况需经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后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