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轻罪公诉案件,必须满足三大特定要素。
首先,此类案件须为依法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伴以单处罚金之情节。此种“可能性”,乃意指若指控得获全面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判处的刑罚。对于此类案件,在收到起诉书之后,作出上述判断既属可能,亦属合理。
其次,案件的事实务必清晰明确,证据务必充足有力。换言之,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仅需包含起诉书记载的所有要件,且每一待证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最后,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作为公诉方的人民检察院,不仅享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更对适用简易程序能否确保办案质量具有最高权威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审判机关公正适用法律,其中自然包括审判程序的适用。因此,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院应事先征询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取得其同意。
然而,若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无法保障审判质量,则有权拒绝采纳。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