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分子以威胁、恐吓的方式侵害被害妇女,以达到在精神层面形成强制力之目的;又或利用封建迷信对其进行恐吓和欺骗,或者借用教养关系、隶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对被害妇女施加控制与压迫,使得受害者不得不忍受侮辱并被迫顺从,从而丧失反抗能力,则可判定为构成胁迫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