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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胁迫手段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强奸罪中胁迫手段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从社会广义认识上讲,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多数人看来,也属于强奸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而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2024-08-04 13:45:06 已帮助24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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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胁迫手段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以威胁、恐吓的方式侵害被害妇女,以达到在精神层面形成强制力之目的;又或利用封建迷信对其进行恐吓和欺骗,或者借用教养关系、隶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对被害妇女施加控制与压迫,使得受害者不得不忍受侮辱并被迫顺从,从而丧失反抗能力,则可判定为构成胁迫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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