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行为并未被视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之行为,因而未能构建成为危险驾驶罪。
然而,构成本罪需要符合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首先,该罪名所侵害的是公众的整体安全;
其次,其客观行为应体现为在公共道路上的肆意醉驾行为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赛,并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最后,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