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犯罪行为的惩处期限主要分为普通期限与延长期限两类,详细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普通的刑事拘留期限,其通常为自被羁押至看守所之日起计,在这段时间里,司法机关需上报检察机关审批;若经审核确认符合逮捕条件,将依法实施逮捕,否则应予以释放或者进行处置方式的调整。
其次,对于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而言,其拘留时间长度为三十七日,且在这期间内,检察院审核的过程需要耗费七日之久;在此期限之内,侦查机关需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