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由自然人单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对于该公司所负担的相关债务,是否需由其直接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必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而非片面地下定论。换言之,假如存在人格混同的状况,那么自然人就必须为该公司在对外债务中的连带责任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单独投资建立起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若无法向公司债权人证实公司自身的资产并不与股东的个人资产相混淆,即可被认定应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