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当劳动者处于试用期阶段时,若被证实无法满足企业的招聘需求或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且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义务。但是,如果这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导致了用人单位遭受了某些程度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法主张要求劳动者对此负责并赔偿部分损失。另一方面,若劳动者并非由于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标准,亦未出现任何法定的过错行为,则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