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被视为工伤事故范畴。用人单位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间强制其从事国家标准中定义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及其孕妇禁犯的工种。对于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亦不可擅自延长其工作时长并要求其参与夜班工作运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