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倘若涉及到交通肇事责任纠纷而被起诉者,通常情况下,被告方理当出席庭审以表达其立场与态度。
然而,若因故被告无法依照法院送达之传票准时到达审判现场,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同时,被告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
然而,若该交通事故已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作为被告人,则必须接受法庭的审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原告在接到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场,均可能面临撤诉处理;若被告提出反诉请求,亦可由法院进行缺席判决。在此,我们郑重提示各位,如您因交通肇事责任纠纷而被起诉,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被告方可委托律师代为出席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