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被拘留者的信息在网络上是无法进行公开查阅的。关于行政拘留这一事项,它并不等同于犯罪记录中的“案底”,但会存在相关的违法行为留档记录。这些记录将在公安系统内部进行保存和查询。倘若特定的机构或部门出于工作需求对此类信息有所关注,则可通过开具正式函件向公安机关所属的派出所提出查询申请,而普通公民则无权进行此类查询。
因此,若当事人希望了解自己的拘留状况,唯一合法途径便是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询,不得擅自进行私人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