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三个方面条件者才能被认定为主观故意下实施的侵占犯罪行为:
首先是在接受了他人委托并妥善保管他人财物,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归还或拒不履行返还义务的情况下,将其据为己有;
其次是在明知某物品系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前提下,仍然非法占有该物品;
最后是未经合法授权,擅自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