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盗窃罪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三天,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可以申请延长至四天。依据相关司法法规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拘留的职能机构,若认为有必要对已经进行拘留的人员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提交给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如遇特别情况,提交审查及批准的具体日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集体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