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之准则如下所示:
首先,若因单一方当事人之过失直接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者,应对此负有全责;
其次,如果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则应依据他们各自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最后,若各方当事人皆未产生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该事故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那么各方当事人均无需对此负责。
然而,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另一方当事人将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