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体现在非法地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方面。这种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一种连续性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一段设定的时间内,该行为始终保持着进行状态,使得被剥夺者在这段时间内无法恢复其人身自由,并且这种行为不能出现任何间歇性的情况。以下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几种常见行为:
(1)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超过24个小时;
(2)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多达3名以上的受害者;
(3)非法拘禁他人时,同时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
(4)非法拘禁过程中,导致受害者受伤、死亡或精神失常;
(5)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具备上述任一种情况;
(6)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受害者无辜的情况下,仍然非法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