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以盗窃罪的证明对象为出发点,针对其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以及情节证据等各个方面来制定相应的证据评价标准。
首先,在主体证据部分,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他们所在的户口登记信息;
其次,在行为证据这一环节中,需要收集并核实的是受害者对被盗物品及其特点的详细描述,同时还要注意听取相关知情人士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实现盗窃行为而采取了何种手段的陈述,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时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他们用于行窃的工具、赃款、赃物等重要证据的实物及照片,此外,还需获取包括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在内的其他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
再者,结果证据需要我们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受害者对其遭受财产损失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关于其所窃取物品的供述,以及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还有相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文件等;
最后,在主观证据部分,我们需要收集并核实的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际上已经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至于情节证据,其中涉及到定罪情节的证据应该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而量刑情节的证据则应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的性质、行为人的作案方式、行为人过去是否有过前科、被害人的情况、被盗物品的性质、损失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