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失去音讯长达两年的情况下,与当事人具有利益相关性的各方面人士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布该名自然人成为失踪人口。倘若该自然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上述各方面人士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其死亡:
第
一,失去音讯时间长达四年;
第
二,由于发生意外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导致失去音讯达两年以上。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