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事宜中,对于存在过错行为的一方,其所能获取的财产份额可能会相对较低。通常情况下,
离婚财产应按较为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配,但若男女双方无法就该问题达成合意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话,则需要由法院依照优先考虑子女
抚养责任、保护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从而导致有过错方在
婚姻财产的分配过程中被判获分配较少或根本无法得到任何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