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的侵占罪中,以下情况通常需进行早期拘留处理:
1.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之可能性;
2.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团伙作案,情节严重者;
3.在其周围环境或居住场所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
4.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实行过程中,或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的情况;
5.受到被害方或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控其违法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