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犯罪集团中,首要的犯罪嫌疑人担任着组织、策划以及指挥的重要职责,他们是犯罪团伙成立的组织者,制定并实施犯罪活动计划,或者在幕后策划,或者在现场指挥。
然而,如果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某一位犯罪嫌疑人仅起到了次要或者辅助性的作用,那么他将被视为从犯。关于开设赌场罪这一概念,它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所需的场所及器具,让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而自己则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的客观认定条件必须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